老娄,云南 缉毒警察 非常业余的影评人 右派
这是无解之事。
第一年参加工作在乡镇派出所,有个案子。
七十七岁的老畜生,强奸了邻居三岁的女童,施暴过程惨不忍睹。他七十七岁,看守所不收押,无法对他进行刑事拘留,连取保候审都不行,因为他一分钱保证金都不交,也没人愿意作他的保证人。问他笔录他就装死,完全不配合,将他“请”到派出所半天后就把他放了,监视居住,逍遥法外,天天卧床修养,说是被警察吓到了睡不着吃不下,要警察赔偿精神损失费。
派出所、公安局、乡镇的领导带着我们民警天天去做受害女童家人的工作,让他们保持克制(不要闹事),相信法律(就是拖着)。受害家属工作做的差不多了,愿意忍下来,对方承担女童医药费(外阴撕裂,不洁异物造成伤口深度感染,加上其他伤,医药费不低)再赔点钱就算了。
做工作时我一直不说话,不知道受害家属是打落了自己多少门牙混着血吞进肚子里的。
然后再去做老畜生家子女工作,让他们赔付受害家属医药费,结果老畜生的子女都说早就与他断绝父子关系,不愿意出钱,一分不出,他们笃定法律不能将老畜生怎么样,他们赌对了。
公安局这边一直在搜集证据等着物证检验结果,想尽快提起公诉和宣判,但这需要时间。
然后有一天,不再信任政府和警察,走投无路的受害女童的父亲,冲进老畜生家,打了他一顿,打断了一根肋骨。老畜生更是天天吵着要人赔偿医药费,要女童父亲为他养老送终,受害女童的父亲当然不干。
案子起诉宣判时间被进一步拉长。
再然后半年,老畜生死了,法医鉴定无法确定与被打断的肋骨有无必然联系。人死案消,强奸案结案。
以前一直说与老畜生早已断绝父子关系的子女就跳出来,哭天抢地哀痛慈父怨死,抬着尸体堵在派出所、镇政府门口,要派出所和镇政府赔钱,要受害女童的父亲赔钱,要价30万。
最后派出所和镇政府付了2万,受害女童父亲一分都不愿赔。
事情闹大了,维稳压力一级一级的加着下来。
终于有一天,局里刑警大队来人,将受害女童父亲刑事拘留,罪名故意伤害至死,检察院批准逮捕,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公安局和检察院这边一直是往受害女童父亲能判处缓刑这方向使劲的,但是没用。后来政法领导还开了个会专门说明为什么不能判缓刑,话说的很漂亮,为维护法律尊严。他们现在想起法律的尊严了。
我偷偷的躲着哭了一次,再见到任何不合理的事情,都能泰然处之了。
后来我在禁毒队,除了未成年人和老人犯案,还见识到别的。
每年抓到最多的是缅甸来的孕妇和带着婴儿的妇女,运输毒品。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能关押,只能监视居住。所谓监视居住,在某处对其进行监视,等她生下孩子过了哺乳期,再关押起诉审判。但这是笑话,警力不足如何派得出人手对其二十四小时进行监视直到她生下孩子过了哺乳期?监视在什么地方?她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孩子流产早夭谁负责?她身无分文要吃饭要生孩子住医院要坐月子孩子要吃饭要喝奶这些钱哪个部门来出?每年这样的女人这么多哪个部门出的起这么多钱?就算出的起钱平安过了哺乳期将她判刑孩子怎么办?有人会说协调缅甸政府让她家人来负责,缅甸政府不会管的,她不会讲自己的真实姓名和住址,也不会告知家庭信息,她笃定法律拿她没办法。
她赌对了。
所以,她们运输几百克千克甚至几万克的会让不知多少人家破人亡的海洛因麻黄素,我们拿她们没有任何办法。她们运输这些价值几百万的毒品,老板给她们的运费只是五千块,老板不傻,她们也不傻。
国家法律规定50克以上枪毙,对她们不适用。
我们抓到她们,问了笔录,写监视居住报告,然后放人,她们潇潇洒洒的回家,接着运输毒品。前后共计半天时间,我们缴获了毒品,完成了任务立了功,领导看着数字高兴,我们没有人开心的起来。
她们不停怀孕,怀孕就运输毒品,生下孩子继续带着婴儿运输毒品,孩子过了哺乳期,就送人、卖掉、扔掉,然后再接着怀孕。
每天都有这样的女人携带毒品和孩子来往国境川流不息,我们整个市每年能够堵下来的,大约在一吨左右,总数的百分之三都不到。我曾在一年内,抓到同一个女人三次,第一次怀孕五个月,第二次怀孕九个月,第三次孩子三个月,那个孩子难以形容,哭的撕心裂肺。
她们都是缅甸穷苦农民,但我不可怜她们。
这两年来,许多中国妇女也开始这样干了,抓到就自称缅甸人,无法核实身份,同样监视居住处理。
世道不应该如此,法律不应该如此,当警察,也不应该如此,但是能怎么样呢?
最怕的不是危险、辛苦,是这种无法言说的无力感。
修改第二次:
总的来说,法律不细分,这终究是无解之事。英国出现过年纪最小的杀人犯,两个十岁的男孩虐杀一个两岁的男童。这样的事情,全世界都有。还是那句话,教育预防为体,法律细分为用。道理都懂,可谈何容易,我国教育问题顽疾千年,法律问题含混之处也实在太多。不说别的,每年多少的罪恶,藏在了刑法刑诉法许多条目里出现的那句“其他特殊情况”中。而立法改变,何其艰难。一个嫖宿幼女罪,沸沸扬扬吵来吵去多少年,才废止?
修改第三次:
我认为法律之错,徇私枉法,是这样的。
刑诉法监视居住的规定,有几条达到刑拘但可监视居住的条件,其中两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初衷可能是考虑到人文关怀)、“因案件办理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犯罪嫌疑人”(初衷可能是考虑案件深挖和污点证人),为什么不规定再细致一些?到底哪几种病算是严重疾病?病到各种程度是生活不能自理?到底哪几种是更为适宜?地方规定为什么敢让看守所拒不收押法律规定情形之外的嫌疑人,这不是钻这条法律的空子是什么?这不是法律之错是什么?
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承担部分刑事责任,部分是多少?未满十四周岁的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可以,但然后呢?英美国家都有未成年人犯案判例也有相应的未成年人惩治机构,不能学吗?这不是法律之错是什么?
因为有规定(又他妈是规定!)看守所出现非正常死亡事件,所有相关领导一律免职,所以政客为保乌纱,出具规定让看守所不许收押患病(高血压心脏病甲肝乙肝肺结核艾滋病等等)的嫌疑人和老人。
因为这规定,落在我手上的毒贩就逍遥法外了七个,我每一个都记得。其中一个高血压三期,监视居住跑了,然后胆子变大以为自己从此可以为所欲为有护身符,结果一年后在外地贩毒被抓,外地根本没有我市的这个规定,结果被依法枪毙,我是该哭还是该笑?老畜生这个案子,如果当时能够正常刑拘,后面的悲剧何以会发生?政客为了乌纱为了前程,出具地方性规定大过法律,政客为了维稳为了和谐,在捂在拖在和稀泥,致使公平正义不得彰显,善良无辜不得保护,邪恶罪孽不得惩处,政府警察不得信任,这不是徇私是什么?这不是枉法是什么?
监视居住既然规定规定了执行的方式方法,为什么不严格安排警力和财力执行?没人没钱,为什么不加大人力财力保障?不愿意花人力财力在这里,造成嫌疑人借此逍遥法外,这不是徇私是什么?这不是枉法是什么?
我国的根本大法,不是刑法,不是宪法,是领导看法。
我回答另一个知友提的“该不该读警校当警察?”问题时,有些话没说出口。
我以前的理想是当语文老师,或是影评人。但警校毕业时,可能大部分人跟当时的我一样,想要穿着制服一展所学建功立业为善除恶。其中有人杰,能一直不忘初心并大展宏图。更多如我,经历种种见识种种,已不做他想,唯求心安。然后发现连自己心安都不再可得,只剩养家糊口。
而我们,是接触法律,运用法律最多的一群人啊……
再次修改。
有知友问这样监视居住会不会出问题,当然会出问题啊。
我办案子送嫌疑人去看守所刑拘,嫌疑人高血压三期看守所不收,说按照规定,要收押的话要局长或政委签字,表明出了问题局长政委负责,才能收押。
我当然没办法找到局长政委要他们签字负责,我如果跟他们打电话要他们签字负责不被他们骂死才怪。
看守所不为难我,给我出具了一分效力可疑的《看守所不予执行羁押证明书》,让我好交差。
别找了,中国法律上没这个东西,地方看守所自制的。
我拿着那张证明,只能把嫌疑人监视居住放了。后来嫌疑人自认金刚不坏百毒不侵,跑去外地肆无忌惮贩毒。被抓了,外地看守所也有规定,只是规定和我市不太一样,嫌疑人在懵逼中被枪毙了。
省厅下来检查,检察院下来检查,把我当犯人一样审,我把所有材料拿出来给他们看,没用的。
看守所没错,他们是依法依规办事,领导没错,他们没有做过书面指示说放人。
那找来找去查来查去,就是我这个主办人的错了。
没话说,矮就承认挨打站稳,我写两份检查,一份给省厅,一份给检察院。
结束后副局长带上我约起省厅的和检察院的,吃饭喝酒唱歌,嘻嘻哈哈搂肩搭脖一团和气,兄弟手足之情溢于言表。
看起来大家都很开心。
匿名就不匿了,我觉得吧,能够上知乎讨论这些问题的人,甚至只要是会上网查找思考这些问题的人,应该不会拿我怎么样。就算怎么样了,也特么的爱谁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