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师悦,人只要努力就会犯错。
核心问题是“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作为违法性阻却的理由是,在危急的情况下,牺牲较小的法益以保全较大的法益——这种利益比较是符合人类观念的,或者说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总体利益的。
比较典型的情况如,为了在风暴中保护船只和船员安全,抛弃一部分货物。由于是牺牲较小的财产利益,保全了较大的财产利益和生命利益,这样做并不是恶的。
但是,紧急避险不同于正当防卫(牺牲侵害者的利益以保全合法利益),由于被牺牲的利益本身也被法律保护,所以有更为严格的条件。在上面提到的抛弃货物的问题中,抛弃货物是否适量也会成为考虑的因素——超过必要量的抛弃仍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本题的具体情形中,如果以紧急避险考量,需要回答的问题是:“牺牲一生命以保全另一生命,是不是牺牲较小法益保全较大法益”。就我所笃信的价值观念而言,生命是至高的、不可彼此比较的法益。所以本题中的杀人行为没有增加社会利益或使得损失减小。
因此,本题中的受迫杀人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
如果本题中的男人被全身捆绑失去所有自由,从高处抛下砸死女人,那么他只是杀人者的工具,自然不可能有刑事责任。但在本题的具体情形中,是否杀女人,这终究是男人可以选择的。但其意志又不是完全自由的,是受到了胁迫的,这最终也会构成一个减轻处罚的理由。
其他:
本题中的男人是故意杀人,但应当减轻处罚。
除了上面所说的“意志不完全自由”,还需要引入另一个概念“期待可能性”。如果一个人在具体情形下只有一种选择,或者社会不可能期望他做出其他选择,那么这个选择就不会是有罪的。盗窃者必定隐匿赃物,由于他不可能不隐匿赃物,所以盗窃者不会另外成立隐匿赃物的相关犯罪。这就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体现。
当被胁迫杀人时(尤其是生命遭受到切实威胁时),一个人被期待不去杀人的可能性是很低的,这是人类自私的本性。但是,人毕竟不只是动物,历史上“宁死不从”也并不鲜见。基于人类的基本价值,法官恐怕不会断言这种不去杀人的“期待可能性”不存在。但考虑到这种期待可能性很低,对之轻判是完全符合刑法理论的。
法律不强人所难。
但是,法律也不应该鼓励与保护为了自己的生命利益而剥夺他人生命的人。
至于一个人被胁迫杀人,否则胁迫者要核平全世界的事情。这个问题超越了法律,等它发生了再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