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瑞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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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1976年,一名毛细胞性白血病患者Moore来到了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医学中心寻求帮助,医生告诉他,要治好疾病,唯一的方法就是将脾脏切除,
“你同意我们切除你的脾脏吗”
患者同意了。
万万没想到的是,加州大学随后在他的脾脏细胞中发现了一种罕见的基因突变,导致他的脾脏能够产生一种特殊的T淋巴细胞,对于多种多种疾病治疗的研究都有重大意义。
基于从Moore脾脏中提取的成分,加州大学培养了更多含有该种基因的细胞,并将这一细胞序列注册了专利。早在1984年,此专利使用权就价值每年33万美元,研究者后来还以这一专利为基础成立了自己的生物制药公司。
如果你是这名患者,除了去医院闹之外,还有什么办法呢?
对的,要文斗,不要武斗,要依法治国,要起诉他们!
这就是Moore v.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一案的由来。
原告的主张很简单:我的身体,是我的财产,如果加州大学将我的财产注册成他们的专利,就侵犯了我的财产权,应该赔偿;通过专利获得的利润,也应该分给我一份。
这个逻辑并没什么问题:我的房子,租给你开店,收益咱俩分成;我的车子,租给你拉货做生意,发财了别忘了我。
但这里,我们谈论的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人的身体。
Moore的细胞,到底是不是他的财产? 法院陷入了一个两难:如果说是,那么允许Moore分到收益,就等于在司法上允许了人体成分和器官交易;如果说不是,那么就只能承认这个Moore身体的一部分是医院的财产,事实上默许了医院运用他人的身体获益,听起来有点“奴隶制”的意味。
最后,法院采取了一种偷梁换柱的和稀泥手法:加州大学用来注册专利的细胞,是自己培养出来的,它们已经不是Moore身体中的细胞了,因此并没有侵犯财产权。而至于一开始用于培养细胞的脾脏,是按照双方的共识切除掉的,要诉,就应根据合同问题起诉而不是财产权问题。
你看到这个判决是什么感受,是不是和我一样斯巴达?
反正我个人认为,这个“合同里”很难说存在什么“共识”,
希望诸位读者都不会有这个体验,但事实上,假设我们要做重大手术需要签署一系列同意,其中很可能就包括允许医院将切除的器官或组织以合理方式加以处置,这时有谁会仔细看到底有什么条款,谁又能想到医院会不会靠你的身体成分发财呢?性命攸关,谁又会因为想着“医院说不定要用我的细胞赚钱”而耽误手术。这个问题,在现实中本来就很难用一纸合同解决。
那怎么做才是对的?
如果医院说:如果您同意我们获得您在手术中被切除部分的所有权,这次手术费用可以打折,而且以后靠这个赚钱了有你一份,你能接受吗;
如果医院说:这次我们切下来的东西,您都可以打包带走,因为这是您的财产,你能接受吗;
如果医院说:这次我们切除的人体组织,如果能够应用于研究 ,可能会取得重大医疗技术突破拯救千万生命,但只要你说个不字,我们就会代为全部销毁,你觉得道义上过得去吗?
很遗憾,这篇文章把大家的好奇心吊了起来,却无法给一个有说服力的解释,
法律上有是与非胜与败,道德上却处处都是两难,此案中的法院,虽然从技术的角度上将这个烫手山芋抛了回去,道德上的争议却可能永远无法平息。
这也正是法律的有趣之处。